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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鸣笛致一死 被判30%责任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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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之家 事故分析]  前几天和大家探讨过一个话题,是关于地下车库随意鸣笛招致的争执,结果没过几天,就出事了!在江苏沭阳,一位出租车驾驶员开车时因前面的三轮车占道,于是鸣笛示意,不料三轮车驾驶员被吓了一跳,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出租车司机被判30%责任!此事一出,迅速引起网友的关注,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起因:只因一声鸣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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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事故发生在2015年10月4日。当天,出租车驾驶员程师傅驾驶出租车由县内某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交叉口时,左转弯进入另一道路,刚进入该路时,他看见前方约四五米外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挡住了自己的去路,程师傅习惯性地鸣笛催促。这辆电动三轮车是当地居民鲍某驾驶的,车上还载着胡某等5人。他鸣笛让我收到了惊吓。鲍某称,当时自己被吓了一跳,他一边回头查看,一边避让程师傅,结果导致自己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了侧翻,车上载着的胡先生受了伤。

警方:成因无法查清

  事故发生后,程师傅也参与了施救。而胡某于2015年10月4日至8日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伤等症状,后胡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分析意见认为: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此次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之后不久,鲍某和当时乘坐三轮车的另外4人以死者亲属的身份,将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的哥:两车无任何实质接触

  鲍某等人认为,被告鸣笛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程师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此,程师傅觉得很委屈,“事故现场没有红绿灯,我按喇叭是为了提示行人和车辆,更重要的是我的车和三轮车根本就没有碰撞。”程师傅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一同成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也认为,出租车与三轮车没有碰撞,是胡某先摔倒,程师傅才上前施救的。因此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程师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表示,在汽车的行驶中,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根据需要和规定发出必需的音响信号,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车辆注意,保证交通安全。但汽车鸣笛应符合《交通安全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范,尤其是遇到非机动车、年长或年幼行人时,应主动让行,切勿急促、大声鸣笛,以免对方受到惊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法院: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交警部门和法医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证明两辆车的确没有发生碰撞,但本案中,这两辆车是否发生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也不是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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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三轮车驾驶员鲍某驾驶三轮车占道行驶,程师傅鸣笛后使得鲍某受到了惊吓,致使三轮车侧翻,胡某也因此受伤。因此,法院认定程师傅的鸣笛行为与随后的三轮车侧翻、胡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综合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双方的过错,确定被告程师傅对胡某之死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按合同约定赔偿,合计共17857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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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有话说:出租司机鸣笛,是过错还是意外?

  看到当前的判罚结果,说实话,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还是挺心寒的,我们可以整件案例的发生过程到从法院的判罚依据来看,三轮车占道、鸣笛提醒,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正常的驾驶行为?而且三轮车并不是在诸如地库、行人密集区,鸣笛提醒其实可以算是在正常不过的一件事。就像法院认为的那样: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其实并不是过错,也更不该算是意外了吧?

  这里有一点需要额外注意,交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均有说明,机动车在遇到非机动车、年长或年幼行人时,应主动让行,切勿急促、大声鸣笛,以免对方受到惊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然而从出租车司机的证词来看,虽然他确实鸣笛了,可也只是提示性的鸣笛一声,提醒前方三轮车占道,这算不算急促且大声鸣笛导致对方受惊吓,我觉得有待琢磨一下。

  大家也可以脑补一下这个画面,相信99%的驾驶者都有过类似的行为。而且法官也说了,在汽车的行驶中,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根据需要和规定发出必需的音响信号,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车辆注意,保证交通安全。从这点来看,驾驶员对于行驶中涉及的必要的提醒义务其实是合法合理的。

  然而就是在这种还存在着矛盾和质疑的前提下,出租车司机就被判定为有责一方了,而法院最后的判罚则并没有说清楚,只是表达:综合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双方的过错,确定被告程师傅对胡某之死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点又和法院之前的阐述有着不小的矛盾。既然法规说明:允许机动车一方发出必须的声响以作提示,且三轮车的占道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状态。那么为什么出租车司机的提示行为会被认定为有责任?这点我们目前确实无从得知。

  以上只是编辑个人做的一些论证和观点,虽然从目前的结果来看,本起事件确实是因为鸣笛而导致对方出现意外的,但作为交通参与者来讲,则确实又有些说不清楚,法院的判罚明显缺乏更加客观的理由和依据。鸣笛一下,对方就吓着了,全责。这种略显滑稽的过程,被人议论,说是一起碰瓷事故都不为过吧?而在如今本就十分混乱的交通环境下,这样的判罚对于当今法治进程的影响就更不好说是不是一种负面影响了。

  最后,我只想对大家说,作为一名驾驶者、行人,还是什么角色。在路上都应该抱着一个敬畏之心,道路环境的混乱,交通法对于非机动车群体的“特例”,都可能让每个人付出更大的代价。最后唠叨一句:随意鸣笛风险大!谨记!!!(文/汽车之家 任博  配图/ 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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