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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详解

2025-01-17 10:01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第八条,明确了公路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分配。具体如下: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导本区域公路事务,但对国道、省道的管理和监督职责,需由省级政府明确具体责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则承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委派公路管理机构执行相关公路行政管理工作,以确保公路的高效管理和服务。

各级政府需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公路,交通主管部门需负责公路保护工作,通过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提升公路的管理水平和设施完善程度,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或改动公路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监控等设备,旨在保障公路的完整性和交通安全。
  • 对于由政府贷款或集资建设的收费公路,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原则,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级政府负责设定,以确保贷款和集资款项的偿还。

这一法律条款确保了公路管理的有序进行,对于公路建设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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