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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归属问题?

电动四轮车的归属问题,实际上取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定义。根据法规第119条第4项,非机动车是指那些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且速度、质量及尺寸有限制的交通工具,例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然而,电动四轮车显然不同于这些,它配备有动力装置,并具备上路行驶的能力,因此根据法条,它被归类为机动车。

法律对于机动车的定义更为广泛,包括那些依靠发动机或其他动力源进行移动的车辆。电动四轮车这类车型,因其设计和性能特点,直接符合机动车的特征。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电动四轮车作为机动车是不容置疑的。

总结来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四轮车因其动力驱动和上路行驶的特性,被明确划入机动车类别,而非非机动车范畴。这样的分类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确保所有在路上行驶的车辆都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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