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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榜】女子丢手机答应给600 拿到就反悔

2024-10-28 18:35 发布

繁华的都市上海,一位网友在社交平台激动地披露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某位女性乘客将手机遗失在网约车上,随后迅速与司机取得了联系,并承诺若手机被成功归还,将会给予600元人民币作为答谢。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司机长途跋涉,行驶了五六十公里将手机送至目的地时,这位女士却突然变卦,声称手机本就是属于她的私人物品。这段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众多网友纷纷发表观点。

有网友表示,丢手机的人缺乏诚信,应该让他们亲自前来领取,收取等待费用以及保管费用,这才符合情理。更有网友直言不讳地批评道:司机为了这个手机,足足耽误了两三个小时,无论从情感还是道理上来说,都应该给予一些补偿吧。

更何况,自己曾经承诺过会给予600元的报酬,如今却出尔反尔,毫无诚信可言。做人怎能如此无耻?此事已经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网约车司机选择了向警方报案。

经过民警的耐心调解,这位女士最终支付了300元人民币,司机也如愿将手机归还给她,这场风波终于得以平息。在评论区中,许多网友分享了类似的亲身经历。

一位网友表示,10月2日那天,他的手机不幸丢失,他承诺会给予捡到手机的外卖小哥200元作为感谢。等到手机送回之后,他会再给他300元。毕竟手机能够顺利找回,为他节省了很多麻烦!

几天前,另一位网友的钥匙落在了网约车上,幸运的是,那位司机与他住在同一城市,距离并不遥远。于是,他乘坐出租车前往寻找司机取回钥匙。最后,他还为司机购买了一包香烟。

我们都是成年人,懂得人情世故,懂得如何与人相处。那么,对于这样的事情,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呢?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99条的相关规定,若是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那么这个人完全可以享有索取报酬的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也明确指出,若是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那么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人民法院对此类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是,若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从构成要件来看,完成悬赏广告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悬赏人发布悬赏广告;二是完成人履行特定的行为;三是悬赏人支付报酬,完成人得到报酬。在此次事件中,乘客将手机遗留在网约车上,然后主动联系网约车司机,并表示愿意支付600元人民币让对方将手机送回。实际上,双方已经就送回手机、支付报酬的事宜达成了共识。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换句话说,既然网约车司机已经将手机送回,那么乘客就有责任按照约定履行承诺,支付600元人民币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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