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车在我国被视为轻型载货汽车,其报废年限为十年。
然而,皮卡车的拥有者可以申请延长使用年限,最多可延长五年。延长使用期间,需每年进行两次审核。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当已注册的机动车出现以下情形时,必须强制报废,并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同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则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进口皮卡车和国产皮卡车的报废年限通常是相同的,一般为15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部分地区已经逐步放开取消15年报废的规定,改为依据行驶里程来报废,即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就需要报废。 新皮卡车在前六年可享受六年免检政策,每两年只需到车
皮卡车的报废年限一般是15年。根据规定,皮卡车作为轻型货车的初始报废年限为10年,但可以通过申请延期最多5年。 在一些地区,对皮卡的报废规定有所放宽,允许通过年检的车辆即便达到报废年限或行驶里程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此外,对于加盖的皮卡,如货箱
皮卡确实存在报废年限,因为皮卡被归类为轻型货车。根据现行规定,皮卡的报废年限为10年,而强制报废年限则为15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需要报废。 对于家庭用车的皮卡车来说,虽然没有明确的报废年限,但车辆一旦行驶达到60万公里就必须报废。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