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汽油车报废年限的规定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
租赁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而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中型教练载客汽车、大型教练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分别为10年、12年、15年。
公交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专用校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年限为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年限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年限为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年限为15年。
正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此外,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