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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出租客运是不是营运车辆

预约出租客运确属营运车辆,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车辆需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纳入营运车辆范畴。这不仅体现了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本质属性,还突出了其作为新兴运输业态的独特特征。

与传统巡游出租车不同,网约车使用强度较低,因此有关部门制定了更为灵活的报废标准。具体而言,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而行驶里程未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可退出网约车运营,转为社会车辆继续使用。

营运车辆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并进行费用结算的车辆,而非为个人使用或内部需求服务的非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通常用于满足特定生产或生活需求,并不直接为了获取运输报酬而进行运输活动。尽管在某些情况下,非营运车辆可能存在费用结算的情况,但仍被视为非营运车辆。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检测合格车辆、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以及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供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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