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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车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4-12-10 20:04 发布

根据《关于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拼装车辆的认定标准如下:

第二条,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整顿现行《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并尽快修改制定新的《目录管理办法》。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行为:

一、未列入《目录》的企业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

二、列入《目录》的企业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但未经国家批准立项的;或虽经国家批准列项但不能提供外经贸部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以及许可证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和海关签发的《关税缴纳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的;

三、虽持有上述证明文件,但生产的产品与批准进口的车型、数量、规格或用途不符的,或不按规定使用上述证明文件的;

四、生产企业采用国家批准的进口关键总成生产的汽车、摩托车,其关键总成和非关键进口件的总价值超过原进口车型60%,又无整车进口证明和按整车完税证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目录是作为办理车辆牌照的依据。对列入目录的企业及产品,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和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牌证核发手续。

目录由中汽联、公安部负责联合审批,并在全国统一公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再另行编制、公布目录。

申请纳入目录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产品应按国家规定的开发程序和标准,进行试验鉴定。产品鉴定时,须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参加。

目录的审批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汽车工业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联营公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按照当年申报目录的要求,负责目录的申报工作,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各申报单位报中汽联。

中汽联根据初审意见,对申报的企业及产品进行汇总,会同公安部联合审批、公布。

对已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由中汽联组织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汽车质量评定办法》和《摩托车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目录审核的依据。对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抽查的企业及产品,按不合格处理,并取消其目录资格。

国家已公布淘汰的国产、进口车型和各种拼装的车型,均不得申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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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每年公布两次,上半年申报目录的截止日期为三月三十一日;下半年申报目录的截止日期为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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