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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交通警察可以依法扣留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2024-11-14 03:08 发布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以下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依法扣留车辆:

1、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存在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收集证据,也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勘验、检查事故现场,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需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警察有权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需由鉴定人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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