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车问答问答详情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管辖范围有哪些

2024-11-14 08:47 发布

在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两方面。

首先,我们来谈谈地域管辖。根据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灵活性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级别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港、澳、台的案件,或者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或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得到适当的审理。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也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如果事故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那么该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过错导致事故,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如果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均无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那么他方无责任。

精彩栏目

限时优惠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