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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定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2024-11-14 09:29 发布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而伤残评定,则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两者的联系在于,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并且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此外,两者经常同时出现,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这使得两者在案件中具有相等的法律地位。

然而,两者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首先,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应在伤情发生后即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伤情鉴定侧重于损伤本身,而伤残评定则侧重于损伤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其次,两者的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而伤情鉴定则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有时,一个损伤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因此,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

此外,两者在标准依据和使用目的上也存在差异。伤残评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18667-》,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些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有所不同。在使用目的上,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例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最后,两者的等级划分也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1级至10级,而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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