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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交通事故鉴定都有哪些流程

2024-11-14 14:29 发布

周口交通事故鉴定流程主要涉及以下步骤:

首先是鉴定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不过,申请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申请理由必须合理,鉴定项目有助于查明真相,且鉴定项目切实可行。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而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

其次,关于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员或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可委托公安机关指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这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于精神病医学鉴定、伤残评定以及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这类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都必须具备资格。

接下来是鉴定时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在20日内完成鉴定,如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无法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最后是重新鉴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可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同等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如果重新鉴定结论有改变,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没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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