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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该赔偿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补偿。这个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和给付等具体环节。根据国际上的法律共识,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本身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因死者死亡而遭受损失的近亲属的一种补偿。然而,法律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解释存在分歧,主要分为“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解释死亡赔偿金时,放弃了之前以“抚养丧失说”为基础的解释方式,而是采用了“继承丧失说”。根据“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死者去世而丧失的收入的补偿,其性质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新的解释方式,更符合我国法律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定位,也更能够体现出对于受害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

在东莞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导致人员死亡,那么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将依据这一解释进行。这不仅是为了弥补死者亲属因失去亲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更是为了保障他们在失去亲人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总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在处理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赔偿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和给付,以确保受害者的亲属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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