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和程序。首先,明确申请事项,即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一、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和通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则规定,学前儿童及不能辩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的监护人有责任,而忽视了受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在事故中的过错。因此,申请人的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划分。
二、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应影响责任认定。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做出事故认定书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申请人离开现场虽是严重过错,但并未影响公安部门查证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受害人未有监护人带领,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申请人认为,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相当。
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存在错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在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然而,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且未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进行比对核实。此外,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申请人,程序存在明显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机关提出的书面请求,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年月日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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