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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法规

2024-11-14 20:31 发布

江苏省道路交通法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规定了详细的要求。首先,在一般规定中,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并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被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如果道路没有明确划分,则机动车在道路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则在道路两侧通行。

当道路划设专用车道时,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也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如果道路没有交通信号,则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为了确保道路通行的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特殊情况,如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在遇到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则由国务院规定。

在机动车通行的规定中,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时,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某些情况下,不得超车,例如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

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如果遇到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当遇到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在铁路道口,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在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中,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在行人和乘车人通行的规定中,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在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中,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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