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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为判决书

2024-12-10 20:03 发布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判决书是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重要法律文件。以下是原告赵 xx 的案件详情:

赵 xx 是一位汉族女性,于 XX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 xx 路 xx 小区新区 1 号楼 3 单元 xx 室。被告是 xx 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在咸阳市秦皇中路,法定代表人为 xxx 。另一被告是高 xx ,他同样是汉族男性,于 XX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 xx 路 xx 小区新区 x 号楼 x 单元 xx 室。此外,还有被告 xx 保险公司,住所地为 xxx ,法定代表人也为 xxx 。

原告赵 xx 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

1. 要求第一、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 50000元、误工费 15144元、护理费 4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760元、交通费 470元、营养费 36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1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共计 81752元。

2. 要求第三被告 xx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被告 xx 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刘 xx 驾驶陕 dxxxx 号公交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旭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高 xx 驾驶的陕 dxxxxx 号车辆相撞,导致公交车上的乘客赵 xx 受伤。赵 xx 伤后被送往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 92 天。

经诊断,赵 xx 患有坐骨骨折、骨神经挫伤和腰椎间盘突出。

咸阳市公交支队出具了第 XXXX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的车辆驾驶人刘 xx 与第二被告高 xx 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原告赵 xx 无事故责任。

此外,被告高 xx 所驾驶的陕 dxxxxx 号车辆在被告 xx 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为维护原告赵 xx 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咸阳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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