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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引起车祸伤残鉴定

车祸引起的伤残鉴定是评估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重要过程:

这项鉴定工作通常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执行,通过对受伤人员的客观检验,评定其伤残等级。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受到伤害并致残,那么在治疗结束后,他们应寻求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估。

伤残鉴定机构的指定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或委托,或者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整个鉴定过程应在二十天内完成,若需延期,必须获得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最多可延长十天。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批准超过时限的情况。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并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鉴定结果后的两天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交予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鉴定,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备案。重新鉴定申请只能有一次机会,且重新鉴定的时限与首次鉴定的时限相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伤残鉴定的时间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损伤导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伤者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在15天内未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则被视为自动放弃获得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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