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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只做第三次鉴定可以吗?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受害者进行了两次伤残鉴定,而对方仍然不认可鉴定结果,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进行第三次鉴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肇事方对受害者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许重新鉴定,如果申请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条件,法院将予以批准。

重新鉴定一般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结论通常会被采信,因为该结论是在双方共同选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是,重新鉴定不能无限制地进行,否则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案件拖延。因此,重新鉴定的申请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例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法院才会批准重新鉴定。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

1.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2. 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况;

3.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无需进行重新鉴定。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已经进行了两次伤残鉴定,而对方仍然不认可鉴定结果,那么进行第三次鉴定的可能性较小。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重新鉴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进行第三次鉴定的可能性较小,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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