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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险种的规定

2025-01-07 11:33 发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这种保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当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机动车所有人需要从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中补足或自行承担剩余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种保险为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和无责任情况设定了明确的赔偿限额。

当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时,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这些赔偿限额为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然而,当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赔偿限额则有所降低,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这种设置旨在平衡机动车所有人和受害者的利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存在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该制度,可以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从而减轻他们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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