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议期限为三天。
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存在异议时,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后的三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核申请,则复核请求将不予受理,并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值得注意的是,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否则将无法进行复议。因此,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后,应尽快审查相关文件并决定是否提出复议申请。
此外,为确保复议申请的有效性,建议当事人在提交申请时,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原因,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