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扣留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规和处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在收集证据需要时,交通警察有权扣留事故车辆。然而,车辆必须妥善保管,以便进行核查。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尤其针对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进行。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鉴定机构约定检验和鉴定的完成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期限需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检验和鉴定结论确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此外,对于因自身违法被扣留的车辆,如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消除违法状态、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
若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内未提供合法证明、未补办手续或未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公告三个月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将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将予以报废。若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