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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来处理民事赔偿,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中的弱势群体。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存在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减轻责任的幅度在10%至50%之间。

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计算。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其中,误工费包括因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以及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产生的误工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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