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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的依据是?

2025-01-07 11:33 发布

交通事故扣车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时,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此外,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扣留车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于因收集证据需要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扣留事故车辆。

关于交警扣车的时间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指出,约定的检验、鉴定完成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需要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三条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第四十四条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一般情况下,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时间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8日左右。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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