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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的新政策规定

2024-11-15 03:47 发布

关于醉酒驾车的新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当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即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将面临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道路”和“机动车”的定义将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二、如果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在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行为,将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时,法院将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该拍照、录音或者录像,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若有证人,也应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重要依据。如果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可以以其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也应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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