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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

2024-11-15 05:33 发布

××××号,时间19××年5月17日12时30分,地点××市××路××路口。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市××有限公司的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遇到××市××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后者以约八十多公里的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发现前方的小客车后虽然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未能及时停车,导致吉普车前部撞上了小客车的右部,造成了车内乘客赵××当场死亡的悲剧,同时两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条例明确指出,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原则。而李××在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该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最高时速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承办人宋××和郭××于19××年5月27日签署,并于19××年5月28日向各方当事人宣布。若当事人对认定结果不满,可在收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桑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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