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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最新版?

2024-11-15 08:28 发布
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人员受伤并已经痊愈出院,进行伤残鉴定是必要的。那么,交通事故伤残一级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最新版的鉴定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首先,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伤残标准包括:

  • 植物状态;
  •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其次,头面部损伤导致的伤残标准包括:

  • 双侧眼球缺失;
  •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然后,脊柱胸段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接着,颈部损伤导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此外,胸部损伤导致的伤残标准包括:

  •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另外,腹部损伤导致的伤残标准包括:

  •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此外,肢体损伤导致的伤残标准包括:

  •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最后,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都属于伤残一级的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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