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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4-11-15 09:10 发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是什么样的?为了确保伤残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稳定时进行。这里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指的是原发性损伤及并发症治疗结束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伤残评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和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于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需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
  • 伤情鉴定申请书;
  • 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
  • 伤者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被鉴定人(伤者)需要携带上述资料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护理费用等相关项目的鉴定。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不一,收费标准体现地区差异。一般情况下,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先行垫付,索赔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该鉴定费用。鉴定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这是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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