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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期限是多久

2024-11-15 11:15 发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期限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需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若需延期,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原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规定,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应载明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的责任。

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状态无法取证,或现有证据不足以判明案件事实等特殊原因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可中止,并相应顺延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时间。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后,应及时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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