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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书查询流程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鉴定书的查询流程是至关重要的步骤之一。首先,鉴定机构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或委托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任务,并出具书面结论。该结论需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应在两天内将结果复印件提供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印件后三天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此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在收到结论后三天内告知交通管理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的次数限制为一次,且重新鉴定的时间限制与初次鉴定相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应包含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当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结论时,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资格,应以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伤残鉴定应在伤者治疗终结后进行。通常情况下,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天内申请伤残鉴定。若超过15天未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交通事故鉴定书的查询流程涉及多个步骤和时间限制,确保了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事人应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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