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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方应获得哪些赔偿

当发生车祸并导致受伤时,受伤方应获得哪些赔偿?本文将详细阐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为治疗和康复所需的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医疗费需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如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异议,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包括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定型化赔偿标准适用于后续治疗费,不考虑具体受害人的个人财产损失,而是从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出发,确定固定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伤无法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收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指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

护理费是指因受伤需要他人帮助而产生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费的支付需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票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所需的伙食补助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是指因受伤导致的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无法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需求时,需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为补偿受害人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器具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伤残无法工作,需要支付给其扶养对象的生活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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