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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出交通事故怎么定责?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不采取的紧急措施。当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责任就变得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发险情的人负责,但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则无需承担责任或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我们需要明确险情的起因,并结合避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一是存在正在发生的、威胁到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的危险;二是没有其他可行的方法来避免这种危险;三是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应该小于不采取避险措施所带来的损失。在交通事故中,如果紧急避险措施得当且有效,那么引起险情的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然而,如果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发生,那么紧急避险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责任划分会根据险情的起因、避险行为的有效性以及造成的损害进行综合评估。

其次,在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引起险情的人被视为被告。如果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那么紧急避险人也会成为共同被告。同时,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于乘车人的损失,如果紧急避险行为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则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紧急避险行为有违章行为且与交通事故有关,则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主要责任,紧急避险人承担次要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紧急避险行为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那么乘车人的损失将由引起险情的人和紧急避险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然可以得到适当的减轻或免除。总之,在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险情的起因、紧急避险措施的有效性以及造成的损害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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