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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通事故具体赔偿标准

在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包括: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的误工时间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不能从事原有工作,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可以根据护理人员的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则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和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的计算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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