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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估车辆损失

2024-11-17 20:34 发布

评估车辆损失时,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确保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在评估过程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对于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事故受损车辆权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在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如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定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需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离开广州地区维修的车辆不作补充鉴定。

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相关知识延伸:如果对车辆损失鉴定结果不满,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双方发生车辆损失均在两千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除一方过错造成的事故外,均视为双方共同过错,不分责任大小,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无责限额内互相赔偿。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迅速撤离现场,互验驾驶证等证件,确认无异议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并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

若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核定损失的金额有异议,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核定损失。对核损结果仍有异议,可向评估机构上一级提出复核申请;若经复核后仍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评估机构定损的车辆必须是未经修复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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