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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确定方法与实践

2024-11-17 20:38 发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评定时机,根据相关法规,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认为病情在临床效果上已稳定,并不等于康复。当事人可通过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治疗终结。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的治疗终结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为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当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是在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一般情况下,伤残鉴定部门不接受个人委托,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委托进行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认为病情在临床效果上已稳定,而不等于康复。如果对治疗终结的意见存在分歧,可由办案机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是在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情况下,伤残鉴定部门不接受个人委托,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委托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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