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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交通事故重新伤残鉴定

2024-11-17 21:08 发布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初次进行的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他们有权重新向相关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士或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的规定,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的程序如下:

  1. 当事人各方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2. 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他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3. 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 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5. 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

重新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诊断证明、误工证明、残疾程度评定证明和医疗费单据等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安排专家进行评定。

总之,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初次进行的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他们有权重新向相关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并且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重新鉴定后,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否则由公安机关承担。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他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并在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最后,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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