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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连撞责任划分

三辆车在同一条车道上发生连环相撞,责任划分如下:

首先,前车紧急刹车是正常行为,不存在过错。中间车辆已采取制动措施,未与前车发生碰撞。因此,中间车辆没有过错。而后车由于没有与中间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使中间车辆和前车受损,因此后车将承担全部责任

接下来,如果第二辆车和第三辆车在同一车道上,第一辆车正常行驶时发现前方有危险,便变道紧急刹车。在这种情况下,第一辆车的行为被认为是正常且没有过错。第二辆车在发现第一辆车突然换道后,采取了紧急措施,未发生碰撞。然而,第三辆车在没有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与第二辆车相撞,因此第三辆车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第二辆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第一辆车和第三辆车将分别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综上所述,三车连撞的责任划分一般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影响程度来划分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上述第二种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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