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同方向四条车道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如果同方向只有两条车道,则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三条或以上车道,则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需要注意的是,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因此,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车道行驶速度规定,以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