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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下陡坡、转弯、掉头时最高速度不能超过多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如果需要掉头、转弯或下陡坡,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而对于拖拉机、电瓶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这一速度限制则更加严格,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除此之外,当机动车需要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或窄桥时,同样需要减速至每小时30公里以内。此外,当能见度较低,如遇雾、雨、雪、沙尘或冰雹等恶劣天气条件,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驾驶者也应当减速至每小时30公里以内。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行驶时,机动车的速度也应当控制在每小时30公里以内。这些速度限制是为了确保行车安全,防止因速度过快导致的事故。

对于拖拉机、电瓶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而言,它们的速度限制更为严格,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这些车辆的刹车系统和稳定性较差,因此在掉头、转弯或下陡坡时,需要更加谨慎,以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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