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1. 小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4.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 全挂车、半挂车使用10年,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因此,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根据其类型和用途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