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 V 标准于2013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市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此标准实施后,北京市不再受理汽车企业申报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型,并且不再发布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环保目录。同时,停止销售和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交和环卫用途重型柴油车。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北京市停止销售和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对于符合京 V 标准的车辆,北京市将发放蓝色环保标志。
北京市对机动车实行“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管理原则。执行新标准的范围包括市场销售新车和在京首次申领牌照的机动车,但不会影响在用车的使用。
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后,单车排放比现行“国四”标准降低 40%左右,与欧盟目前执行的排放标准接轨。相比之前的国Ⅳ标准,京 V 标准在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上更加严格。国Ⅳ标准中,小汽车的氮氧化物限值为每行驶一公里排放 0.08 克,而京 V 标准的限值为 0.06 克,减少了 25%。此外,京 V 标准还单独规定了 PM 的限值为每行驶一公里排放 0.0045 克。在汽车尾气排放达标的有效性方面,京 V 标准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即汽车在正常维护保养的情况下,行驶 16 万公里尾气排放不能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