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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2024-12-14 20:12 发布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费用通常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事人自行鉴定的,费用则需自行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举证方需先垫付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情况除外。

车辆痕迹鉴定费用与车辆的价值密切相关。按照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车辆的鉴证总值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如果车辆的鉴证总值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对于超过20万元的车辆,20万元以内部分按上述规定收取,超过部分按0.5%收取。

对于车辆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情况,收费标准如下:鉴证总值在2000元及以下的按50元收取,2000元至5000元的按150元收取,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

根据《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费用为1200元/件;车辆轮迹鉴定费用为850元/个;车辆痕迹鉴定费用为1000元/辆;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费用为380元/组;硬盘检验费用为20元/GB;CD及DVD光盘检测鉴定费用为200元/片;U盘及存储卡含SIM卡检测鉴定费用为300元/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为1000元/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3日内,应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需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对于现场调查结束3日后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需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期限不得超过20日。如超过20日,需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或由原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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