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全责,受害方通常无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代步车的提供。然而,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赔偿在此期间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例如打车费用。这一权益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支持。
根据该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以及车辆施救费用。若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此外,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如果因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应由侵权方赔偿。对于非经营性车辆,如果因事故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同样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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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交易过程中,若车辆不愿过户,可能会带来诸多不利后果。对于原车主而言,未过户意味着法律上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归其所有。如果新车主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且新车主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可能面临连带赔偿责任。这将
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下,车主需要对死者亲属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 如果车主正常驾驶,没有违章,撞死了人,而家属索要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