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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2025-01-03 23:45 发布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特定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以下行为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首先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比如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这种行为不仅限于公共道路,校园、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也可能构成追逐竞驶。不过,在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一般不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可以是多人有联络实施,也可以是单人实施。

其次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即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构成。然而,在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不具抽象危险,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驾驶。

第三种情况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例如校车、客运车辆存在至少超过限定额度20%以上载人,或者是车辆运行速度至少超过相应路段限速50%以上的行为。

第四种情况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比如违反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未经登记从事运输、运输期间违反交通法规等。

值得注意的是,教唆他人实施上述四种行为的,也构成本罪。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相关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有区别,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要求造成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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