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校车特权规定,将会面临严格的处罚。
首先,当校车严重超员或超速行驶时,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如果车辆没有校车许可,例如无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措施扣留车辆,罚款金额在1万至2万元之间,并没收违法所得,还会吊销经营许可。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行为,有关部门会收缴标牌、扣留车辆,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校车驾驶人若违反规定,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将一次记12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同样一次记12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在其他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同样记12分。
若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闯红灯,这些行为将一次记6分。
若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时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上下学生时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这些行为将一次记2分。
对于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如果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学校如果违反规定,除按条例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会给予通报批评。如果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处分。对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将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