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规则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了显著的变化。
首先,在特殊形态下,当租赁或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且属机动车一方责任时,使用人需承担主要责任,但若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新规则还新增了管理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序上,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约定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好意同乘情况,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如果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则应减轻赔偿责任,除非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借车给无驾照者、卖车未过户、好意送同事上班出车祸、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出事故等情况,责任认定各有规定。例如,借车给无驾照者,车主若有管理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卖车未过户,受让人需承担责任,但若转让报废车,则车主需担责;好意送同事,车主有责任赔偿,除非自身无过错;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使用人需担责,但车主若有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如果一方故意或因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或当事人逃逸,该方负全部责任;如果一方有主要过错,则负主要责任;双方过错相当,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均无过错时,属交通意外事故,均无责任。
在无信号灯路口,未按标志标线通行、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左转弯未让直行、右转弯未让左转弯、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遇到障碍物未礼让的,均负全责。
在十字路口,常见的事故责任认定包括:转弯车辆未让直行、右转弯车辆未让放行车辆、车辆闯红灯、在禁止掉头路口强行掉头、路口逆行、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均负全责。
新交通规则还调整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在行人与机动车路权之争中,驾驶员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具体担责多少及减轻多少责任,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商讨确定。
在交通事故中,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有借助交通工具实施的或者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例如,借助交通工具撞死人或者“碰瓷”案件,这些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而是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明确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如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申请并不需要主动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将该认定书送达当事人。这一规定来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确保了交通事故处理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如果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逃逸的驾驶员通常要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相关法律,肇事者的处罚包括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