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标准对车辆配置的具体要求非常详细和严格:
机要通信用车必须是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价格应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以下,同样要求为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一般配备价格在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若工作需求特殊,可以配备价格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与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厉行节约原则共同确定。
原则上,党政机关不配备越野车,但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貌区域分布,经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参照相应标准适当配备。
公务用车若使用新能源汽车,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能超过以上标准。
部长级干部的车辆配备标准为排气量在3.0升以下、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轿车。
副部长级干部的车辆配备标准为排气量在3.0升以下、价格在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的车辆应为排气量在2.0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果确实需要配备排气量在2.0升以上、价格在25万元以上车辆的,需报国管局审批。
公务用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车身、发动机、变速器、悬挂、制动等部件。车辆必须配备安全带、安全气囊、ABS等安全设备,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设备。车身上需标明“公务用车”字样,并配备公务用车标识。同时,车辆还需购买符合要求的车辆保险。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申请更换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或维修成本明显超过公务用车评估价值;使用年限未到8年但安全隐患严重,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或维修成本接近或超过公务用车原价值;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规定必须强制报废;因公务用车不能满足特殊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同意配备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