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车问答问答详情

车辆登报丢失作为灭失证明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5-01-10 18:20 发布

车辆登报丢失并不被视为车辆灭失的证明。要证明车辆灭失,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车辆因自然灾害、火灾或交通事故导致灭失,需提交特定的证明文件。

若车辆因自然灾害灭失,需提交由街道、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内容需详细说明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等信息,以及灭失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火灾导致车辆灭失时,需提交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若车辆因交通事故灭失,则需提交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车主在车辆灭失后一年内,应向车辆注册地的车辆管理所提交上述证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将“机动车灭失证明”改为“机动车灭失书面承诺”。也就是说,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因自然灾害导致车辆灭失的证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因火灾导致车辆灭失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灭失的证明,自该日起不再需要提供。

申请办理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的条件包括自然灾害、火灾或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灭失。所需资料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如果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或号牌遗失,可不提供,但必须如实申告。

办理流程为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东莞交警”微信公众号预约“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按预约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号牌前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在业务窗口填写《承诺书》,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火灾或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车辆灭失注销登记业务必须由机动车所有人亲自申请,不能捏造虚假信息,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精彩栏目

限时优惠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