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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

车辆购置附加费始于1985年5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1985〕50号文决定,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这项费用的征收旨在为公路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相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并废止了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这一变化不仅改变了征收名称,还调整了征收部门和资金使用方式。

车辆购置税与车辆购置附加费相比,主要变化包括名称由费改为税,征收部门由交通系统改为国家税务系统,征收的钱款直接进入中央国库,而非逐级解缴。此外,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将按照“保证重点和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

车主购买新车后,需要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所缴纳车辆购置税。对于国产车,税额为除去增值税部分的车价的10%;对于进口车,税额为进口环节各项税费组成的计税价格的10%。具体手续包括:出示购车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出示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持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商检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以及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车主可以用现金或支票支付。若使用支票缴费,必须保证银行付款,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车辆牌照领取后,车主需持行驶证和车购费凭证返回征费处办理建档手续。征费处工作人员会填写凭证的“车牌号码”,并加盖“已建档”戳记。车购费的收据上一般会注明车主信息、车牌号码、进口或国产车计费、滞纳金等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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