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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障的施救费用如何界定?

交强险保障的施救费用界定需要明确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为了减少损失而采取适当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时支出的额外费用。例如,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雇佣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都属于施救费用。

其次,施救过程中,如果因施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并且该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这部分损失也属于施救费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施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属于必要损失,因此不计入施救费用。

此外,受雇施救车辆在拖运出险车辆途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出险车辆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增加部分,也不属于施救费用。同样的,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看车费及各种罚款等间接损失也不属于施救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应赔偿施救费用,因为施救费用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项下予以赔偿。具体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即使施救措施未奏效,保险公司仍应对施救费用负责。

总之,交强险保障的施救费用界定清晰,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就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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