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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和伤残鉴定存在显著差异,它们在多个方面有所不同。

首先,它们的出发点和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交通事故鉴定主要为交通部门提供行政执法依据,而司法鉴定则是为了司法裁判服务,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它们的鉴定范围也有所不同。交通事故鉴定的范围较为有限,而司法鉴定则涉及更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

此外,它们的程序也有所差异。当两者申请冲突时,从化解矛盾和提高效率的角度考虑,司法鉴定通常会被优先考虑。但是,进行司法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临床医学知识。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最终采信权在于法官。

另一个关键区别在于它们的确定时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而伤情鉴定则可以在受伤后立即进行。这是因为它们的评价基础不同,伤残评定侧重于对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而伤情鉴定则侧重于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此外,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伤残评定通常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主要用于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最后,它们的标准依据也不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B18667》,而伤情鉴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总之,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和伤残鉴定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包括出发点、鉴定范围、程序、确定时间、目的和标准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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